发布者:【利川】肖桢宝|时间:2025年06月10日|10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况
(一)基本信息
原告:谭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X,湖北XX律师。
被告:易某某,女
案由:赠与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汉寿县人民法院
(二)原告主张
原告称与被告通过网络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原告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在恋爱期间通过微信转账、红包等方式向被告给付共计 90496.80 元。后发现被告在恋爱期间始终处于已婚状态,其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导致原告结婚目的落空,故要求被告返还全部款项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三)被告抗辩
双方赠与款项系恋爱期间的日常开支及巩固感情的示爱行为(如特殊节日转账 520 元、1314 元),并非以结婚为目的。
被告已离婚,不存在已婚情形,恋爱关系未违反公序良俗,双方经济往来属于正常礼尚往来,无需返还。
二、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
恋爱及转账事实:2020 年 11 月至 2022 年 6 月,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共计 90496.8 元,转账次数多、持续时间长、金额不等。
关键事实:被告在与原告交往期间,未解除与案外人的婚姻关系,处于已婚状态。
三、争议焦点及裁判理由
(一)争议焦点
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是否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被告已婚状态下接受赠与是否违背公序良俗?
款项是否应当返还及返还比例如何认定?
(二)裁判理由
公序良俗的认定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原告建立恋爱关系并接受赠与,违反《民法典》关于 “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的规定,其基于欺骗性恋爱关系取得的财产赠与行为无效。
赠与性质与返还规则
原告转账虽未明确约定以结婚为条件,但结合长期、持续的给付行为及被告隐瞒已婚事实的情节,其给付具有 “以婚姻为目的” 的隐含意思表示。
被告抗辩款项为日常消费或示爱赠与,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部分款项已实际用于共同开支。法院结合转账金额、用途及公平原则,酌定返还 60%(54298.08 元),剩余 40% 视为已实际消耗的共同开支不予返还。
责任承担
保全费 1020 元系合理支出,由被告承担;保函费非必要支出,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按责任比例分担。
四、判决结果
被告易某某于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返还原告谭某某 54298.08 元;
被告承担财产保全费 1020 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办案启示
(一)恋爱期间财产往来的法律定性
明确款项性质:大额转账或长期持续给付,建议通过书面协议(如借条、赠与合同)或聊天记录明确 “借款”“附条件赠与” 等性质,避免事后争议。
特殊金额的警示:520、1314 等具有示爱意义的小额转账,可能被认定为一般赠与,主张返还需结合整体交往背景及是否存在欺诈等因素综合举证。
(二)公序良俗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已婚者隐瞒婚姻状况建立恋爱关系并接受财物,可能因违背公序良俗被认定赠与无效,需返还财产。
无过错方(如本案原告)需重点举证对方婚姻状态、欺骗行为及财产给付的关联性,形成完整证据链。
(三)财产返还的司法裁量规则
法院会结合转账金额、持续时间、双方过错程度及款项实际用途(如共同消费),酌定返还比例,而非一概全额支持或驳回。
主张共同开支消耗的一方(如被告)需提供消费凭证、共同支出记录等证据,否则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四)程序权利的合理运用
及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财产,但需注意保全费用与诉讼请求的关联性(如本案保函费因非必要支出未获支持)。
合理主张律师费等间接损失,需提前审查合同约定或当地司法实践对该类费用的支持态度。
六、肖XX律师结语
本案凸显了恋爱关系中 “诚实信用” 与 “公序良俗” 的法律底线。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需重点审查当事人婚姻状态、财产给付目的及证据完整性,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精准区分借款、附条件赠与及一般赠与的法律后果,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最大化。同时,建议公众在恋爱期间理性处理经济往来,明确法律边界,避免陷入财产纠纷。